證監會擬修例引入「附條件」監管工具 料2027年首季生效
修訂容許證監會要求上市發行人履行指定條件,並擴大上市公司就停牌、復牌及除牌決定向上訴審裁處申請全面覆核的權利。

香港證監會(SFC)10月12日發表諮詢總結,表示將落實修訂《證券及期貨(在證券市場上市)規則》(下稱《證券市場上市規則》)。修訂新增「附條件」工具,讓證監會在即時停牌以外多一個選擇,並把更多證監會決定交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(SFAT)作全面覆核。修訂須經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程序,證監會預期2027年第一季生效。
證監會自2017年起採取「前置式監管」,利用《證券市場上市規則》賦予的權力,在懷疑出現欺詐或其他嚴重失當行為時及早介入,補傳統執法行動之不足。
停牌以外,多一個選擇
過去,證監會如認為有關文件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、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,或基於維持市場秩序、保障投資者等理由,可根據第8(1)條指示聯合交易所(聯交所)暫停有關股份的一切交易。停牌期間,股東無法沽出持股。
新增的第7A條,容許證監會向上市發行人施加條件,發行人須遵守,股份才可繼續買賣。證監會只可在符合以下三項法定理由之一時行使權力:股東未獲提供足以作出投資決定的資料;公司業務或事務的處理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做法;或基於保障投資大眾或公眾利益。
證監會列舉的例子,大多是要求公司補充披露或解釋交易理據。例如,公司擬以龐大代價收購缺乏盈利往績的目標公司,證監會可要求公司取得獨立估值,並說明董事已作盡職審查。又如某次配售集資額遠低於公司一個月營運開支,卻會嚴重攤薄股東權益,公司可被要求證明確有資金需要。
證監會表示,施加條件前會評估相關事實,並讓公司有機會回應。公司如未遵守條件,證監會會先發出警告信,給予合理時間補救,仍不履行才可能指示停牌。停牌權力並未取消,新工具是在個別個案中提供較溫和的選擇,是否採用視乎個案情況。
證監會亦簡化復牌程序:可在公司申請,或公司未有申請時主動啟動復牌程序;若要拒絕復牌或指示除牌,須先讓公司有合理機會陳詞。
新股上市:條件可延續至上市後
證監會本來可在不反對上市的前提下附加條件(第6(3)(b)條)。新增的第6(3B)條明確訂明,有關條件可在上市後繼續適用。證監會形容此舉屬技術及澄清性質,不會降低上市門檻、讓質素較差的公司上市,或減低投資者保障。證監會預期,持續條件只會在有限情況下使用,即疑慮需要持續關注、但未構成反對上市理由時。
證監會的例子包括:申請人具備「問題IPO」特徵(如隱含市盈率明顯高於可比公司、包銷佣金高達約10%),可要求其聲明沒有附帶安排,並在上市後披露相關交易及所得款項用途。又如前高層曾被定罪,上市後若要委任其為董事或高層,須先公告並披露其刑事紀錄。有關條件須在招股章程中披露。
此外,證監會如已向申請人發出反對通知,日後可在申請人解決問題後撤回通知(新增第6(2A)條),讓申請程序繼續。有回應者擔心修訂會增加上市成本和合規負擔,證監會則表示條件只會在有限情況下使用。
資料索取與兩項豁免
新增第7B條,容許證監會要求上市發行人提供其合理需要的資料,即把原有第6(1)條向申請人索取資料的權力延伸至上市後事宜。證監會亦可視乎個案,改用《證券及期貨條例》第179條要求提供資料。
修訂亦取消《證券市場上市規則》第4(b)及4(d)條的自動豁免,即按比例優先發售(例如供股)及僱員購股權計劃發行的證券,將納入「上市申請」的涵蓋範圍。證監會表示,目的是處理豁免遭濫用而損害投資者的情況,使其可在嚴重個案中介入。證監會預期絕大部分有關交易不受影響,也不會增加發行人的披露或合規責任。
覆核權交予SFAT
目前,證監會反對上市及根據第6(3)(b)條施加條件的決定,已可由SFAT覆核。修訂後,上市公司如不服以下決定,均可申請SFAT作全面覆核:
- 第7A條施加的條件
- 第8(1)條的停牌指示
- 復牌條件及拒絕復牌
- 指示聯交所除牌
證監會表示,此舉是把原由證監會委員會處理的覆核,轉交獨立審裁處,並沒有改變SFAT的組成、委任機制或獨立性。SFAT主席須由法官或前法官出任,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推薦委任。按修訂草案,證監會施加條件及指示停牌的決定即時生效。
後市觀察
規則生效後,市場可留意三點:附帶持續條件的新股申請佔整體申請的比例;獲施加條件的公司中,有多少最終因未遵守而被停牌;以及SFAT覆核所需時間,和證監會決定被撤銷或修改的比例。有關數據須視乎證監會及SFAT日後披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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