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家變95家:港股核數師「不表態」個案八年激增,最長一宗拖14年
其中65家相關意見持續超過一年,最長個案達14年;聯交所稱若情況未有明顯改善,將按需要檢討上市規則。

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、會計及財務匯報局(會財局)與香港聯合交易所(聯交所)10月8日發表聯合聲明,指僅因持續經營問題而獲核數師發出「無法表示意見」的上市發行人,由2017年的12家增至2025年的95家,其中65家的無法表示意見已持續超過一年,最極端個案長達14年。
聯交所表示,若情況未見顯著改善,將考慮按需要修訂《上市規則》,包括規定這類發行人須停牌。目前未見修例時間表。
甚麼是「無法表示意見」
「無法表示意見」指核數師沒有就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,令報表的可靠性受到質疑。
2019年規則的例外安排
聯交所於2019年9月起實施《上市規則》第13.50A條:若核數師對財務報表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,聯交所一般會要求公司停牌。但若意見只涉及持續經營問題,聯交所可能不會應用停牌規定。據報道,這項例外安排的初衷,是避免長期停牌損害投資者的交易權利,並進一步加劇公司的財困。
按此計算,2017年的12家,早於新規實施之前。
2025年起已加強監管,披露仍未達標
聯交所自2025年初起加強審查,要求載有此類意見的發行人按季度刊發更新公告,匯報行動計劃的實施進度及成效,並於2025年12月再刊發進一步指引。
不過,監管機構指部分公司的披露仍然不足,包括內容過於籠統、未充分交代管理層評估持續經營能力所依據的假設,以及行動計劃是否切實可行。亦有公司只稱與債權人或潛在投資者的磋商「進行中」,卻沒有披露任何實質進展或延誤原因。
三方各有責任
聯合聲明對三方提出具體期望:
- 管理層須以合理假設、可靠數據及切實可行的行動計劃,審慎全面地評估持續經營能力。
- 審核委員會須批判性地審閱並質詢管理層的評估,並積極監督行動計劃的實施。
- 核數師須嚴謹審視相關評估及披露是否充分,並說明發出無法表示意見的基礎。
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蔡鳳儀表示,對有關問題「置之不理或缺乏充分審視,均不可接受」。
三個機構表示,會繼續密切監察,若發現失當行為或違規情況,將採取適當的監管、紀律處分或執法行動。
後續觀察
- 聯交所會否正式修訂《上市規則》,以及何時推出。
- 修例若落實,已連續多年獲無法表示意見的公司,如何處理停牌及復牌安排。據聯交所2019年的諮詢總結,停牌一般持續至公司解決核數師提出的問題為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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